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保证书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不能说过头话。那么什么样的保证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责任保证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确保 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审核乙方的资质及合同履行能力,审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
(二) 向乙方移交施工场地,并明确乙方进入施工场地的安全责任;
(三) 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及预付款比例按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四) 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 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 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规范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权制止,责成其改正,并可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对不按要求改正者,甲方有权加重经济处罚;凡发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追究乙方的事故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生产、工程安全和因工程施工而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各种管线、道路交通等公众环境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主管安全的责任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报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对施工中的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选取合格的持证人员上岗;
(四)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用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 严格控制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劳保用品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具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并按期进行保养、检修。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该报废和淘汰的车辆、设备、机具、设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做到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
(六) 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七)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遵守施工工序、工艺要求,严格控制地表沉降,落实对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设施及周围绿化等公众环境的保护措施。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解决方案。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八) 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和 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各个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 结合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立即组织进行紧急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并立即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十)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一) 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应当承保的人员承保意外伤害险;
(十二) 接受甲方对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甲方及有关方面在安全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立即进行改正。
(十三) 行使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在抢救受伤人员,减少进一步损失、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甲方通报情况,并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如有违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 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30000—100000元作为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
(三) 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0000—50000元作为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之事项,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声明
1、注意安全,听从活动方的安排,遵守纪律。不擅自离开会场,晚上切勿单独活动。违反纪律,后果自负;
2、因为天气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活动方有权利对行程进行调整;
3、安全及保险:鉴于参加活动的群体比较特殊,特殊风险性和行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认为参加活动的成员在报名参加活动时已做好充分的考虑,并视同默认活动方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救助,但不负责活动中一切意外事故的连带责任。特此声明。自签字之日起,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勿参加活动。
4、中途若因个人原因(如体力、疾病等)退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活动方。
保证人签字:
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要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需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严格主、副食库专人专锁,有条件的食堂可安装监控设备,学校食堂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食堂管理人是食堂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食堂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保证单位(签章):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出租人(签名):
年月日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 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 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 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